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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4-20 16:11:42

 

为发挥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称本会)作用,规范本会行为,保障理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浙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企业金融相关行业组织、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我省金融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为省政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在浙各金融机构及市场主体的作用,联合行业和社会力量,营造协同效应,形成整体合力,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的能力和金融自身的实力,促进浙江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Zhejiang Finan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FA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是:
(一)行业促进。履行开展行业促进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政府与理事单位间“承上启下、内外联动”的重要功能,促进理事行为规范和行业发展,为政府决策和政策制订建言献策。
(二)信息宣传。宣传国家金融政策和浙江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成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建立政府与理事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营造改革氛围,倡导先进的浙江金融文化。
(三)交流合作。组织多种层次、多种主题、多种形式的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座谈会等交流活动,推动理事单位开展区域交流、国内交流、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浙江金融业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服务。研究浙江金融业体系创新、组织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等体制机制,为理事单位提供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开发的支持,促进浙江金融业创新发展。
(五)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高水平的金融业务和管理培训;参与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的制定。加快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尽快形成浙江金融人才的集聚。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理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自愿加入;
(二)浙江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在浙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准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组织、金融服务类企业、金融平台类企业、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相关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
(三)在浙金融行业组织、社团及金融相关中介机构;
(四)其它为浙江金融发展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五)金融行业资深专家、知名学者。
第八条 理事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本会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七)指定相关部门、人员负责与本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理事单位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理事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会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全体理事报告本会工作;
(四)决定本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或派代表(委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需事先通知本会工作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理事会议;
(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补选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会议确认;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现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8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协调重大行业促进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指导本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会议,作为负责本会日常管理的集体决策机构。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常务会议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副秘书长、顾问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决定理事的准入和除名;
(六)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七)审议决定本会人事、财务管理制度及方案等日常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对外投资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或其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执行会长常务会议的决定及规章制度; 
(三)负责安排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等会议; 
(四)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负责会长常务会议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会长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作为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集决策机制。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召集,各专职及兼职副秘书长参加,重要议题可邀请会长、相关常务副会长出席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加入共同发起相关团体,或成为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会费不得在理事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捐赠给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需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与本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在理事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促进会
2018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