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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5-08-10 09:11:57

 自2012年末开始酝酿,到2013年首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终于揭开真面目。央行联合十部委7月18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充分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同时,也首次划清了“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的分类监管职责。
        根据文件,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涉及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由证监会监督管理,而互联网保险也不出意料的有保监会监督管理。
        文件还规定了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在内的基本业务规则。
        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寻求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行业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一位接近《指导意见》起草的人士表示,《指导意见》体现了各个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和行业之间的政策最大公约数,一方面确立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是金融,并对特定的金融业务的风险作出了原则性的监管规范。这就为以后配套措施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指导意见》表明正规金融的核心地位不变,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银行、保险、证券都在积极拥抱互联网,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直销银行,微信银行,在线保险,网上证券正在崛起,正规金融市场空间广阔。
        规范标准,明晰责任,推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金融的特殊属性要求控制风险。互联网技术使金融的实现方式更快捷更广泛。明确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不能无序发展,需满足相应行业规范要求和监管,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增加了对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义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对客户资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款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另外,《指导意见》对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表示,《指导意见》总体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包容发展原则。不过,未来要看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

        另一种解读:强者恒强与猫捉老鼠
        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解读称,该《意见》“鼓励创新”的监管立法精神具有“放得开,盯得住”两大特点,其将促使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归秩序。但之后的市场格局仍取决于金融业、互联网业的自有规律。
        王剑认为,由于互联网业务监管的难度超出想象,因此央行后续监管和技术可能会继续加强,就是说,“当妈的也在学怎么当妈”。而在监管能力匹配之前,可能被迫放缓行业发展脚步,比如近期,央行就暂缓了互联网支付拍照的发放。
        他还称,尽管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了,但现有格局变化不大。纳入监管后,强者恒强会更加明显,行业格局预计不会大变。这是因为互联网业务有其自身客观规律,监管层能做的只是取缔不合格参与者,监督合格参与者的业务。市场格局的形成更多仍是基于互联网业务的自有规律,而非由监管指引。
        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永远是猫捉老鼠的游戏。市场的力量不断地寻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突破点,坏的方面被监管抑制,好的方面逐渐获得认可,之后被纳入监管。如此循环往复。
        “从这个模式上讲,监管总是滞后的,但它必须是滞后的,“先让子弹飞一会儿”,否则就管死了。”

 保险: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已经落地。据称,保监会近日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7月18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这部行业配套文件的一致评价是“超出预期”。《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运营方式为总部集中运营,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区域限制;此外,《办法》明确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范畴。
        文件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指出,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应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办法》还强调,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监管方面,《办法》提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微信、券商中国微信、财经、第一财经、华尔街见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