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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城投债,一年时间能否破解?

发布时间:2014-10-26 14:15:22

 如何解决高达10万亿的地方债,无疑是经济转型中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据多家媒体报道,财政部近日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发了一份《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这将对融资需求软约束已久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形成财务硬约束,并降低政府债务杠杆风险。
       《办法》是对此前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部分内容的细化落实。采取新老划断的思路锁定存量债务,并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安排一定过渡期。
         但令人关注的是,由于过渡期后,纳入预算的债务仅能通过省级政府发债,料将对融资渠道造成制约,并可能造成资金链紧张的局面。
        中国10月初才发布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这次出台具体的存量债务处置办法,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唐建伟认为,将能控制地方债务扩张风险,但相关口径较严,由于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有限,这将可能加剧相关项目的资金链风险。

 中金研究团队认为,《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值得关注:
        一、关于存量债务认定
        明确存量债务以审计口径和对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为准,尤其13年6月以前的债务基本已锁定为审计范围。
        截止14年底存量债务规模和明细要锁定并于15年1月5日前上报,未来只减不增。今年底之前已经存在但未包含在上报结果内的债务,今后将不能再追溯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二、 关于存量债务处置
        针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明确纳入预算管理,并且列举了多项支持资金来源。但文件本身无法说明这些资源是否可以充分满足各级债务的偿还需求,因此办法也要求在上报存量债务结果时,同时上报偿债能力评估结果。
        关于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没有明确纳入预算范围。合法担保的将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无效担保的仅提到妥善处置。
        关于非政府债务处置,地方政府主要起到督促债务单位偿还的作用,但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
        三、关于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是43号文没有明确过的新内容,时间上截止15年底,限于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过渡期内采用原渠道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于“在建项目”有明确定义。
        对于“符合条件”和“原融资渠道”,文件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措辞并不完全一致。
        四、关于平台公司处置
        除了清理债务外,平台公司名单也需要上报财政部备案,未来平台数量“只减不增”,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逐步处置。
(来源:财新网、第一财经、路透社、金羊毛工作坊)